汉朝的郡守,权势如织女,管理一方,无所不管。他们的职责繁多,可以概括为六点:
一、对府中官吏拥有绝对控制权。除了几位中央任命的大员外,其余属吏均由郡守自主选拔和调动。他可以任意提拔或罢黜属吏,只有都尉掌握军权而独立于郡守之外。
二、对于下属县的行政也有绝对支配力。郡守可以随时任免县级官员,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还设立督邮监察官,对县进行常规巡察。
三、具有向中央推荐人才的特权。在汉代实行察举制度,通过这种方式选拔贤能之才,如贾谊就是被河南太守吴公举荐给汉文帝。
四、在刑狱案件方面拥有近乎绝对的裁决权,可以审理本郡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会有复核机会。
五、在地方财政方面几乎无拘束。虽然需要年终向中央报送财务报告,但实际上地方财政收支受控于郡守,他可以自由支配各项收入。
六、在地方军队方面亦有一定影响力。不仅日常管理,由他指挥,还负责边疆地区保卫工作,有时甚至是主要指挥者,如东汉末年的诸侯讨伐战争中许多领袖都是当时称为太守的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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