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在行政管理上,融合了秦制的精髓,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郡县制,而边远地区则保留了分封制度。在这一体系中,郡和王国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分别是郡守和相国。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国被称为丞相或相。
郡守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说他们几乎掌控了整个郡内的一切事务。简而言之,他们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具有绝对控制权。除了中央任命的人员,如郡守、都尉和郡丞外,其它属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选择。这意味着对于这些选中的属吏,郡守拥有无可争议的控制力,可以根据需要或个人喜好自由地任用、提拔或降职,即使对于重要职位如副手(如都尉),也同样如此。一旦不听从管理,那么即便是副手,也可以被绕过,以直接命令下层干部执行任务。
二、对于属县行政拥有绝对控制权。 郡守可以随时任命或者罢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内的县级官员,并且负责追究该等官员可能犯下的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些县级官员通常是由当地高级别人员推荐选用的。此外,还设立督邮作为监察官,对这些属县进行定期巡查以确保它们始终处于监督之下。
三、具备向中央举荐人才的特权。在魏晋时期实施九品中正制,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时期则采用科举制度来选拔人才。而在汉代,则实行察举制,即由地方上的贤能人物被地方长官向中央推荐供皇帝使用,比如著名学者贾谊就是因河南太守吴公的推荐才得以进入皇宫见到汉文帝。
四、在刑狱方面几乎拥有最终决断权。汉代的地方长官们不仅有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权限,而且还能够解释法律,在国家法规框架内做出关于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的问题裁决。这意味着一旦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就不会再有进一步申诉或者重新审判的情况发生。
五、在财政管理方面几乎享有一种支配性的自由性质。在汉代,不仅税收来源多样,而且支配方式也比较宽松。大致来说,每个年底各个地方都会向中央报告财务情况,但这份报告并不详细,因此地方长官们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如何运用这些资金。
六、在地方军队方面也有较大的影响力。在那个时代,一般男性要服两年的兵役,其中一年是在本地服役,被称作“正卒”。这个团体由天子与地方长 官共同调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落到了将军的手中,而将军只是辅助角色,真正掌握军队指挥的是地方长 官特别是在边境附近的地方,因为那些区域承担起保护边界安全及抵御侵扰的大责任,所以太守既要掌握兵力又要带领兵力作战。但我们看到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的时候,那些领导人很多都是当时叫做太守的地方长 官(后来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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