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与司法,犹如天平与秤砣,维系社会的公正与和谐。朱元璋即位后,将御史台设为其政权的三大支柱之一,他指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建国伊始,朱元璋建立了一整套监察机构,并在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在十五年置都察院。
都察院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其职责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乡试及武举;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等。六科给事中拥有独立监察权,对中央六部进行监督,每一给事中都有权对所有机构、官员进行审查,并直接对皇帝负责。
除了都察院系统外,对应于中央六部,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各科均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他们的职责包括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以及稽查六部百司之事。这项制度有效惩治了腐败行为,使得当时的明朝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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