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他对本府事无巨细。他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有少数中央任命的高级官员,如都尉和郡丞,是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所有属吏则是由他自主选用。他对于这些自选的属吏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随意提拔或降职,即使对于像郡丞这样中层干部,他也能完全控制,因为他只是辅佐单位领导,一旦服从管理一切都好说,但若不服从管理,他可以绕过副职直接指挥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内,只有一位除外,那就是掌握军队的人——都尉,即便如此,都尉依然只能作为佐理人员,在他的领导之下。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他的手下可以随时任命或罢免任何一个县级官员,并且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当一位新任者被推举到一个新的位置时,他们通常会被选择自该地方人士中的优秀者。此外,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角色,以便定期巡查各个属县,使其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地方人民,有向中央推荐贤才特权。在魏晋时期,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选拔人才。而汉代,则通过察举制度,从而向皇帝推荐那些在他看来最合适的人才。这意味着你的才能首先要得到他的认可,你才可能被皇帝征召使用,比如著名人物贾谊,就是因为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了汉文帝的一个机会。 四、对于刑狱案件几乎具有绝对决断权。在汉朝,每个局势发展至今,这位重要人物还拥有司法权限,对于每一起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也有解释法律框架内犯罪行为轻重裁决能力,可以说他处理完案件后即成为最后审判,无需再次申诉请求再审的情形出现。不过,这并不代表没有更高层次审查机制存在,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几乎不受影响。如果你犯错,不必担心复杂繁琐的手续,但如果你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惩罚,也许只有通过某种特别途径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即使如此,你仍然很难避免法律的严厉打击。
五、关于地方财政支配几乎完全自由。在古代中国,当我们谈及税收的时候,我们总是讲到田赋,它们来自土地以及各种自然资源。而这里讨论的是此外还有许多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市租等杂项调缴款项等。这意味着税收来源丰富,而且支配方式也比较自由。你知道吗?虽然中央政府核准每个地区年度财务报表,但实际上这些报告并不是详尽全面的,所以这位管理员能够做出很多决定,而不会有人阻止他。
六、最后一点涉及地方军队管理方面,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年满二十三岁的一般男子必须两年服兵役,其中一年服务地点与其家乡相同(正卒)。这群人组成了地方民兵,并由天子和他们共同分配调遣命令。这意味着尽管这种民兵是一线防御力量,其具体运作是由另一名将领(当然还是受他们指挥)负责,但是真正掌握情况的是那个经验丰富的大将——他们的地面指挥官。他甚至还能够调动更多精英部队去维护边境安全抵御侵略者的威胁。如果你想了解历史上的某些事件,比如东汉末年的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就不得不提起这一点,这些行动都是当时称为太守的地方军事指挥官发起实施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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