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郡守在七夕节送上最美情话物品上的职权之谜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他对本府事无巨细。他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有少数中央任命的高级官员,如都尉和郡丞,是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所有属吏则是由他自主选用。他对于这些自选的属吏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随意提拔或降职,即使对于像郡丞这样中层干部,他也能完全控制,因为他只是辅佐单位领导,一旦服从管理一切都好说,但若不服从管理,他可以绕过副职直接指挥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内,只有一位除外,那就是掌握军队的人——都尉,即便如此,都尉还是在他的领导之下。 二、对于属县行政也有绝对控制权。除了任免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他还可以随时更换属于该县的一切官员,这些县级官员通常也是他从身边选用的属吏。他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角色,以便经常性巡查各个县,使它们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地方民众,有向中央推荐贤才的特权。在魏晋时期,他们通过九品文武将领制度,让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时期,则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选拔人才。而在汉代,他们采用的是察举制度,也就是让他们向中央推荐自己认为德才兼备的人才。如果一个人的才能得到了他的认可,那么这个人可能被皇帝召见,比如著名的大臣贾谊,就是因为河南太守吴公给出的推荐而受到汉文帝青睐。 四、关于刑狱案件,有几乎完全独立裁决的权限。在汉朝,每个 郡都有自己的司法系统,对于本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审理,并且能够做出最终裁决,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再次上报到中央进行复审。这意味着,在许多方面,一个地区几乎没有必要与中央政府打交道。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地方决定如何处理它的问题,它基本上可以自由决定,无需得到中心批准这一点,这使得这些地方管理员工更加灵活和有效率。

五、在地方财政方面,也具有几乎完全自治支配的地方资金来源包括田赋(土地税)、公田收入以及山林湖泽等自然资源收入等,以及城市租金及其他杂费等。而且,当年底的时候,将财务报告提交给中央后,不必提供详细说明,因此局部财政实际上是以近乎完整自主方式运作。

六、最后,在军事方面,它们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那个时代,一年的兵役服务中的每两年里,其中一年要是在当地完成训练,被称为“正卒”。这项任务负责维护当地安全并抵御来自匈奴的威胁。大多数时候,这些都是由天子或者太守指挥执行。但即便如此,从历史记录来看,在东汉末期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时很多是由太守带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边境区域的地方法官往往扮演着极其重要角色,而且他们所拥有的力量也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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