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舉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課内容。总的來看,考试(考課)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職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嚴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人選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笺奏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渗透,這意味著考试这一環節变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相關的一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此兩個時期提出內容亦大體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内容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规定,以及将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舉制度中考试环节的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个進步。
东汉时,由于察舉制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改革;其中察舉有关科目的变化主要是在各郡按人口方面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在章帝元和二年的诏令中,每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而安帝本初年的诏令则要求缘边地区每两年推一人等规定显示出这些变动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变化带来的调整需求。
不过,对于被推荐者的年龄限制,在东汉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年的定法:“视事一岁以上至十岁得挙”。同时,有些地方也允许对于特殊才能或品德超群的人员,即使年龄不足也不拘此例,这体现了一种相对灵活性。
培养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创新是在西汉武帝时确立太学作为国家最高学府,并通过博士系统来选拔人才。进入太學稱為博士,其条件需18岁以上并仪表端正,並通過甄選方法进行,其中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太常典选以及地方郡县长官推荐。在太學学习儒家经典,如《诗》、《书》、《易》、《礼》、《春秋》,並通過一次性的选拔性考试,以达到一定标准便可直接任命为郎中级别之职位,从而实现了从教育到行政选拔的人才培养链条,为国家提供了一批优秀人才资源,同时也是该时代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成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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