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郡守与子偕老的物品职权介绍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他对本府事无巨细。一位准确来说,他们主要拥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除了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余属吏都是由他自主选用。他对于这些自选的属吏,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几乎任性地选用、提拔和降黜,即使对于如同副职般重要的人物——如郡丞,他也能完全控制,因为他的角色只是辅佐,如果服从管理,那么一切都好说;不服从则可以绕过他直接将工作交给下层领导。由于所有人都在他的领导之下,一位不能完全控制的是只有一位——都尉,因为那是掌握军队指挥权的人员,但即便如此,都尉毕竟是佐官,还在他领导之下。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他可以随时任命或罢免任何一个县级官员,并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些县级官员的大多数由他从身边熟悉的人中选择。同时,他设立督邮这个监察人员,对这些属县进行巡查,使得每个地方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境内人民有向中央举荐人才的特权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官人法,由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实行科举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来选拔人才。而之前的汉代,则实行察举制,也就是由各位太守向皇帝推荐自己辖区内的一流才子。这意味着你的才能首先要得到太守认可,你才能被皇帝采纳比如我们熟悉的一个例子,就是贾谊,是当时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的。

四、彼对于刑狱案件拥有决断权限。他不仅拥有审理案件,而且还能决定是否犯罪及轻重程度,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做出裁决,这意味着你如果是在他的辖区发生争议,最终结果将直接由他决定,不会再次申诉或要求复审。

五、彼对于地方财政支配享有极大的自由度财政来源包括田赋、税收等,而支配方面更自由中央虽然核查,但年底提交报表而已,因此太守基本上掌握了地方财政的大把动弦。

六、彼还有相当大的军队支配权限。两年的兵役中,其中一年必须服务于本地这被称作“正卒”。这些地方兵种通常受天子的命令和太守调遣。但日常管理则依靠天子的代表们实际执行,但是尽管如此,这些代表们只是副手,而真正掌握军队的是他们。特别是在与匈奴接壤的地方,如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的情形,当时许多参与者都是因为其身份为太守(当时称为)而获得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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