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他对本府事无巨细。他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有少数中央任命的高级官员,如都尉和郡丞,是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所有属吏则是由他自主选用。他对于这些属吏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喜好任意选拔、提拔或降职,即使对于像郡丞这样中层干部,他也能完全控制,因为他只是辅佐单位领导,一旦服从管理一切都好说,但若不服从管理,他可以绕过副职直接向下层领导报告。尽管如此,在军事方面有一点限制,因为掌握军队的是都尉,但即便如此,都尉也是他的下属。
二、对于属县行政也有绝对控制权。作为最高负责人,他可以随时任免任何一个县级官员,并追究他们刑事责任。他通常会从自己的亲信中挑选这些县级官员,并设立督邮这个监察角色,对每个属县进行常规巡查,以确保它们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地方居民还有向中央举荐人才的特权。在魏晋时期,这种举荐被称作“九品制度”,士族们推荐给政府贤能的人才;隋唐时代,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人才。而在汉代,他们使用的是察举制度,由他向中央推荐那些他认为优秀的人才。如果你想被皇帝录取,你首先必须得到他的认可,就像历史上的贾谊一样,被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
四、在刑狱案件方面,他几乎拥有最终决定权。在法律框架内,他可以审理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做出裁决。这意味着一旦他做出了判决,那基本上就是最后一次审判,没有机会再次申诉或者要求重新审判。
五、彼还拥有几乎完全自由的地方财政支配能力。地方收入包括田赋、公田租税以及其他杂项征收款项。此外,由于财务报表并不详细,这使得地方管理员容易获得较大的自由度来支配这些资金。
六、高达相当水平的地方军队指挥权限。当年满二十三岁成年男子入伍两年,其中一年是在本地完成兵役(正卒)。这批当地兵力由天子与各位太守共同调遣。但实际上日常管理交由名为“督”的副手负责,而太守则是真正的将领特别是那些与匈奴接壤边疆地区,更具有重要性,不仅掌握兵力,还承担起抵御侵扰任务等重责,因此边疆地区太守更像是真正的一把手。此外,当东汉末年的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时,有许多都是当时称作“刺史”(如今叫做太守)的高级官员所率领的大军队伍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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