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郡守在处理物品相关事务时展现出的权威与智慧令人钦佩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其中,对于这些高级官员来说,他们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无所不管。

首先,他们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除了那些中央任命的如郡守、都尉和郡丞外,其它属吏都是由他们自主选用。对于这些自选的属吏,他们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是自己的喜好近乎任性地选用、提拔和降黜,即便是对于重要的人物,如郡丞,这些高级官员也能绝对控制,因为他们只是辅佐单位副职,一旦服从管理,那一切好说;不服从管理,则可以绕过这位副职直接将工作给下面的中层领导。而且,在一郡之中,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都尉,因为他掌握军事力量,但即便如此,他还是在高级官员领导之下。

其次,他们对于属县行政也有绝对控制权。他们可以随时任命或罢免属县官员,并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些县级官员的大多数都是由他们从身边的属吏中选用的。此外,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官,不断巡察使得这些官方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再者,他们还有向中央察举贤能人才的特权。在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制度,由士族推荐人才;隋唐则实行科举制度。但是在之前的汉代,是通过察举制,由他们向中央举荐能够的人才。这意味着,你只有得到你的才能被认可后才可能被皇帝任用,就像我们熟悉的小人贾谊一样,是当时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而成名。

此外,他们还拥有近乎绝对决断权,对于刑狱案件进行审理,并且拥有司法解释权,可以裁决是否犯罪及犯罪轻重。而且,这样的判决往往是不容置疑的一项决定,没有地方申诉或要求再审的情况发生。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地方财政支配权限极广。在汉代,各个地区主要依靠田赋、公田收入等来源,而且支配比较自由。不过虽然中央会核查一次年终财务报表,但由于报表并不详细,因此这些区域基本上享有一定的财政自由支配能力。

总结来说,从军队方面来看,每个男子至少要服两年的兵役,其中一年在本地服役,即正卒。这部分日常管理归属于天子和负责人的手里,但是负责人仅仅是分管军事的事务助理,而真正掌控军队的是那个更高级别的地位人物——治理该地区最高负责人。当谈到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的情形时,我们发现许多参与这一行动的人其实就是这样的治理者(那时候称作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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