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郡守的职权与分手后让对方难以忘怀的情物介绍

汉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袭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国大部分地分,实行了郡县制,而在边远地区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国相府就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郡之行政长官为郡守,王国行政长官为相国,后称丞相、相。 郡守的权力非常之大,可以说,郡内之事无所不管。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只除了中央任命的几位高级官员外,其余所有属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选用。他对于这些自选的属吏,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自己的喜好,无拘无束地进行任用、提拔和降黜,即使是那些掌握一定重要性的中层干部,也不能逃脱他的直接影响。一旦他们不服从他的管理,他可以绕过这些干部,将工作直接下达给更低一级别的领导人。这意味着,在一郡内部,只有都尉这一角色除外,因为都尉掌握军事指挥权,但即便如此,都尉也只能作为佐理而存在,是在他下面的领导体系中。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郡守可以随时任命或罢免任何一个县级官方,并且负责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些县级官员的大多数是由他从身边的人中挑选出来的。此外,他还设立督邮这个监察职位,以便频繁巡查各个属县,使得每个属县始终处于被监督管控下的状态。

三、对于地方上的吏民具有向中央举荐贤才的一种特权。在魏晋时期,他们通过九品升迁制度来推荐人才;隋唐时期,则实行科举制度,让国家统一组织考试以选拔人才。而在汉朝以前,他们采用的是察举制度,即由当地的地方长官(如今称为“太守”)向皇帝推荐他们认为优秀的人才,如同著名历史人物贾谊,当时被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一样。

四、对于刑狱案件拥有几乎完全独立裁决的权限。在汉代,一位良好的太守拥有处理一切犯罪和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权限,而且他还有解释法律条款能力,对于是否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等问题做出裁决。他通常是最后一个审理此类案件,没有机会再次上报至中央进行复审。

五、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几乎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支配自由。在汉代,由田赋到税收,再到山林水泽等资源收入,以及各种杂项调取,这些来源比较广泛,更重要的是,它们受到较少限制。当年的中央政府虽然要求每年进行核查,但这种核查并不详细,因此,从理论上讲,每个区域都能自由支配其财政收入。

六、高度参与地方军队管理与指挥。在古代中国,每个人必须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要留在本土服务,这叫做“正卒”。这些正卒中的日常管理归属于天子及其代表——太守手里。但实际上,那些辅助性质的小职责,比如军务代理人(即今日我们说的“副将”),并不是真正决定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团队中的成员,最终还是依靠太守来发号施令。而尤其是在接壤匈奴边境的地方,那里的总督则既掌握兵力又负起防御任务,因此这些边疆地区的地方长官,不仅仅负责领兵,还拥有一定的战斗力量。当东汉末年发生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因为某个地方高级军政首领——那时候叫作“刺史”,现在我们称呼他们为“太守”的人们带领自己手下的士兵前去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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